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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2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 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学会的财务管理,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政政策,结合本学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学会财务报销包括在日常管理、业务活动中进行借款、对产生的支出进行报销等行为。

第二章 借款

第三章

第三条 根据下列需要,在支出前可以向学会提出借款:

(一)采购实物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财产物资;

(二)项目活动预算内支出;

(三)出差。

第四条 所有借款必须提前 1 个工作日提交借款申请且经秘书长审批后方可进行借款。

第五条 单次借款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预算金额,且不得高于借款人两个月工资总额。

第六条 借款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通过审批流程提交借款申请,提交上级主管审核。

(二)不同类型的借款,采取不同的审核流程:

1.购置固定资产根据秘书处办公会议决议,直接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

2.购置实物资产由秘书处提交采购计划,直接报财务负责人审核;

3.项目活动款借款及项目活动物资采购类实物资产购置由项目(活动)负责人复核后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

4.因公出差借款根据出差安排计划直接报财务负责人审核;

(三)经审核后,借款人按照规定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字迹清晰)等基本信息。按照审批流程签字审批后到秘书处办理领款手续。

出纳应在借款单上注明借款方式,一般超过 1000 元的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拨付。

第七条 借款人借款后必须在审批的还款期限内及时报销并还款(冲抵)。在尚有借款未结清前,不得进行第二次借款。

第八条 借款人结清借款时,出纳应在借款单上注明结清时间等信息。对于逾期未还款项(或未进行报销),财务人员应每周催促两次,经过财务人员催促三次仍未还款的,从该员工工资中直接扣回,直至其归还借款,再补发扣回的工资,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本人承担。

第四章 原始票据的索取与整理

第八条 日常费用主要包括电话费、交通费、办公费、低值易耗品及备品、业务招待费等。各项费用的累计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额度。

第九条 经手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合法票据应当客观真实、正式合法。

(一)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应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监制”的发票监制章和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

(二)财政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非税收入票据等)应有财政监制章和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邮政、银行、铁路、报社系统的各类带印戳的收据、支付证明单等。

第十条  采购物资支出金额单次超过 2000 元时,一般应进行比价,确定采购对象后,签订采购协议或附电商采购清单。

第十一条  发放劳务费、补贴、奖金等等,应编制领款清单注明受款人姓名、领取标准、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超过 300 元/人次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此作为报销依据。超过 1000 元的一般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劳务费应按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领款清单由受款者亲自签名(或按手印),原则上不得代领。如受款者确实无法自行领取,需由别人代领的,受款者必须亲自向财务人员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发生酒店会议产生住宿结算时,如对方发票未写明清晰的信息(如住宿人数/天数等),需要酒店提供详细结算清单(如流水单),特殊情况下,需结算人员在发票后面写明详细结算信息(房数/天数/单价及人员等)。

第十三条 涉及到大型活动餐费,需提供参加活动人员的签到表,以核算出餐费的标准。

第十四条 报销交通费,需注明乘车人姓名、事由和起止地址。通过网约车出行的,应注明事由,可以阶段性报销。

第十五条 日常采购办公用品或物资等,如发票上无明细的,须在发票后附超市小票或物品明细单(反映所购物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处理:如果收款单位(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无法开具正式合法的发票和收据,可要求对方开具普通收据,但必须在收据上签署收款人姓名并加盖收款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单笔支出 300 元以上时注明收款人地址、电话等,报销时需详细注明事由,须有其他人员证明;如果收款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无法开具正式合法的发票和收据,也无法开具普通收据,如:在农贸市场采购蔬菜、水果等,在农村发生伙食、住宿等无法取得发票甚至收据时,可填写本中心自制《支付证明单》,并取得收款方签字和相关人员签字证明,尽可能注明收款人地址、电话等,报销时必须详细注明事由。

第五章 费用报销单的填写

第十七条 经手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出差报销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以下统称:报销单),其中:

1.“时间”处应填写报销时间;

2.“编号”空置;

3.“费用名称”处填写支出科目,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品、日用品、设施设备费、餐饮费、交通费、住宿费、物料费、通讯费、物流运输费、场地费、租赁费、设计制作费等一级科目(见附件);

4.“摘要”处填写对应科目下具体使用情况,餐饮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还应注明发生时间、人数、事由等信息;如果支出为项目款,报销人必须标明项目名称(简称)及预算项。

5.“金额”与原始凭据(如发票与电脑小票、酒店结算单、验收单等)的内容、金额应当一致(现金支付如出现分币则四舍五入保留至角;银行支付出现分币如实报销)。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在金额数字前必须有“人民币”或“¥”字样,填写须用规范字,不得有任何涂改;金额未到分的,后面要加“整”字,金额与“人民币”或“¥”字之间不得有空隙。

6.“报销人”处由经手人签字,如果支出有证明人,证明人也需在报销单上“报销人”后签字。

7.将所有票据使用回形针别在费用报销单后,并在报销单右侧注明单据数量。

第十八条 第三章规定的合法票据等原始票据应作为报销单的附件。

(一)涉及到项目(活动)合同、采购协议的相关费用的报销,应将相关合同或协议单独存档备查。

(二)通过对公账户支付相关款项时,需附有银行打印的银行回单,作为报销凭据之一附于报销单后。

第十九条 报销单整理以同一类票据所发生的时间先后为顺序。不得将付款形式(银行、现金)不同的票据填写在同一张报销单,不得将不同项目混合填写一张报销单。

第二十条 整理有序的报销凭据,正面向上,左上角对齐,粘贴平整,中间不鼓包,两侧与报销单等宽,当报销凭据比报销单长时,折叠平整。

第二十一条 报销单粘贴时注意不能把凭据票面的金额粘贴住,若因此发生的审稽金额与报销金额不符,由报销人自负。

第二十二条 报销单填写必须用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以防日久褪色。

第二十三条 报销人需熟知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在送签前必须准备好相关附件。送签后的报销单不再更改。若因手续不全、单据不符合报销要求,导致报销金额与所填金额不相符的,均按审稽确认的金额执行。

第六章 报销流程及要求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每周五集中办理日常报销手续,遇月末或特殊情况下可临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费用报销应在费用产生后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报销。以现金付款方式先付款后收票时应在付款后一个月内收回对应的发票,以银行付款方式先付款后收票时应在当月填写报销单并注明发票后面取得。票据丢失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报销项目费用时,报销人将填写完整的报销单据(包括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劳务费签收单、补贴签收单、福利签收单等)交项目负责人复核。项目负责人需复核支出是否归于该项目,是否符合预算标准,是否超出预算金额或预算范围,是否符合中心的财务相关规定。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复核后交由中心主任审批。

第二十七条 非项目费用,由部门秘书处复核,并交由中心主任审批。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经手的费用,应由项目副秘书长或负责人或副秘书长复核,不得由本人复核。

第二十九条 报销人持经秘书长审批的报销单到出纳处报销。

第三十条 出纳在报销前需审核票据是否合法,金额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中心财务制度和相关预算要求等。审核无误后签字、付款。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有权退回报销人重新填写。对于违反财务规定的支出,有权拒绝予以报销。

第三十一条 单次报销费用超过 500 元的,一般通过银行拨款方式拨付报销费用。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借款逾期还款的,每逾期 1 个工作日罚款借款额的 1%。逾期报销的,每逾期 1 个工作日罚款报销额的 5%。不足 1 元的按 1 元计算。

第三十三条 报销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违规违纪金额不予报销;对已经报销的,除退回违规报销金额外,同时对报销人予以违规报销金额 1-5 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一律开除并做进一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审核人、审批人在资料不全、原始凭证不充分、项目不真实的情况下签字准予报销的,对审核人及审批人予以违规报销金额 10%-50%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因审核过失造成借款人未在规定期间内报账冲销借款,或者无法从工资扣回逾期借款者,经办责任人(含:各级审批人)应承担不低于流失款总额 50%的经济责任。按责任人基本工资比例分别承担相应损失金额,并在坏帐当期应发工资中扣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原《费用报销办法(2016 年版)》作废。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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