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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2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 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学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本学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学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本学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三条 本学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四条 职工应聘本基金会职位时,须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五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本学会。

本基金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六条 本学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七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本基金会公章方能生效。

第八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九条 本学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十条 本学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本学会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本学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学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基金会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基金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基金会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本学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中心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本中心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学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基金会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实行8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综合计时、弹性工作制。

第十五条 本学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本基金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九条 本学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第二十一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学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本学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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