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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2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 理事会会议制度

一、会议制度

根据理事会实际情况,理事会会议为全体会议。具体要求如下:

1.会议由全体理事和监事组成,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2.会议每年举行两次,由理事长召集,主任主持。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3.会议须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理事一半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4.会议的议题、议程,由理事长确定。

二、理事会全体会议议事范围

1.修改章程;

2.业务活动计划;

3.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5.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6.罢免、增补理事;

7.内部机构的设置;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三、议事规则

1.理事会全体会议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范围确定议题,并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2.会议要按确定的议题进行,并讲求效率。与会人员应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紧扣主题明确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3.理事会全体会议实行民主协商,集中决策。

4.会议由学会行政主管记录,并编写会议纪要,就决议事项形成理事会决议,并经理事长签发。年末,要一并整理编册存档。

5.会议成员不得无故缺席,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理事长请假,会议记录中要注明缺席原因。

6.理事会全体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四、决议的执行及纪律

1.决议形成后,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

2.对会议决议,环境保护教育学会秘书处要无条件服从,并要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对决议的不同意见或执行中的困难,要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或积极设法解决,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予以拖延或顶办。

3.对会议决议,在未经批准实施公布前,与会同志要严守机密,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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