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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2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 秘书处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国家的相关要求,根据《民主议事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对秘书处办公会议进行规范。

第二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是学会日常管理的最高议事会议,会议决议应作为基金会运作的规范和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完善纳入日常管理制度。

第三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由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中层管理人员及一般职工可列席会议。

第四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2 次,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召开。

第五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并检查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二)拟订、修改中心日常管理制度;

(三)审议中心年度或阶段性业务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并负责检查完成情况;

(四)聘任或解聘内设部门负责人,决定职工录用、转正、晋级、调岗等事项;

(五)审议年度收支计划及任务、职工薪酬福利标准等事项;

(六)决定除理事会审议的重大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的立项、结项、中止等事项;

(七)审议中心日常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情。

第六条 以下内容应由秘书处办公会议通过后提请理事会审议。

(一)《章程修订案(草案)》;

(二)中心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三)聘任或解聘本基金会项目、财务负责人等人选;

第七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民主议事制度》制定,除执行理事会决议、根据工作计划安排督促工作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应有参会人员一半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八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议题、议程,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确定,各部门及职工可以向秘书处提交议题纳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按照议程讨论各议题,与会人员应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紧扣主题明确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重要决定形成文件,并报送理事会。

第十一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决议根据分工由责任部门组织实施,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秘书处负责督查。对执行中存在困难的,要及时反馈,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予以拖延或顶办。

第十二条 会议决议在未公布前,参会人员不外传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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