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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2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 民主议事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学会的民主管理,保障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中心整体效率,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会建立月度工作例会制度,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月度工作会议(员工大会),所有正式员工有权参加会议,并在会议上提出意见和建议。遇以下事项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员工代表出席并多数同意后方能实施:

(一)员工考核目标及激励办法;

(二)工作计划总结;

(三)假期设置;

(四)其他涉及员工重大利益的事项。

三、学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但重要事项由主任召集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实行民主决策。

(一)秘书处会议常设正式成员包括秘书长、副秘书长、项目官员及综合事务主管。

(二)根据秘书处办公会议实际讨论内容,可以邀请相关部门主管及员工参加。

(三)涉及见习人员转正的秘书处办公会议应邀请见习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带教人参加。

四、在秘书处设立员工联络处,员工日常工作、生活上的问题,可以向综合事务部反映,根据实际情况协调解决;在组织发展上的意见建议,提交办公会议或员工大会、理事会讨论审议。

五、加强议事会议民主决策过程。

(一)议事会议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员工意见,然后在会上集体讨论研究,作出决议。

(二)议事会议讨论时,每个参会代表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又要做到不作无原则的争论,不作无根据的发言,不武断地否定别人的意见。

(三)讨论议题进入决策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如对讨论的重大议题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应暂缓作出决议,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意见取得一致后再另作决议。

(四)所有员工应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泄露会议机密。

(五)每次议事会议都要有会议记录。

六、全体员工必须坚决执行议事会议作出的决议,个人若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无权否决或修改;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围绕集体作出的决议,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不得推诿、拖拉;要及时掌握集体决议实施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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