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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2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 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行为,提升社会组织公开度、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本学会规范运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会信息公开由秘书长牵头,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三条 学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同时优先选择本中心官方网站、微信、微博、工作简报、公告栏及与工作人员、服务对象、捐赠人约定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学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经核准的章程、内部机构设置情况、负责人、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年检报告、审计报告、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总结、业务活动开展情况、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具体内容由执行机构根据上级要求及中心实际拟定。

第五条 学会信息公开应当保证公开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信息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故意遗漏。

第六条 学会登记证书(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书)正本应在办公场所悬挂公开。

第七条 学会有偿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等应进行公开并对外承诺。

第八条 党支部和团委的基本信息应在办公场所上墙公开;开展的活动等相关信息应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九条 本学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的情况,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有条件时,除按上述规定外,还可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等媒介上,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的内容。

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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