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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2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 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学会证书等重要档案资料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学会证书管理工作由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

(二)本学会资质证书

(三)本学会所获荣誉证书

(四)其他相关证书

第四条 证书的保管

(一)所有证书获得后,应登记造册,并保留电子档案。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本学会登记证书正本应悬挂在办公区域明显位置。

(三)除登记证书外的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的证书,应存入保险柜或带有锁的柜子中妥善保管。

(四)学会所获荣誉证书、奖杯,应陈列在荣誉柜中。

(五)学会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获得的资质证书、荣誉证书,应保留电子档,不保留正本,同时将副本保存于个人档案之中。

第五条 证书的使用

(一)所有证书正本、副本的使用,应进行登记造册。

(二)证书正本离开保管地进行使用,应经过主任同意。

(二)证书副本使用时,应加盖本中心鲜章,注明使用用途。

第六条 违规处理

(一)遗失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的证书正本,给予降级处分,并根据造成的损失的实际情况处以500-2000元罚款;遗失第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证书正本,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二)污损证书正本,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200-1000元罚款。

(三)证书正本的使用未做登记、遗失证书副本、证书副本使用中未加盖公章或未登记,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四)其他违规行为,由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本办法经秘书处办公会议通过,于2016年4月2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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