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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2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规范本学会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本中心工作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学会须报告的重大事项是指:章程;变更名称、地址;接受捐赠以及本中心的重大活动等。

第二条 上述重大事项应事先报告,由法人或理事会研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施行。

第三条 本学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要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日常性管理事务由秘书处按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将完成情况向法人或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在本学会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刑事案件以及其他重大问题,按章程规定由法人或理事会研究决定,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本制度涉及的重大事项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逐级报告,凡有漏报、错报、故意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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