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 员工学习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员工工作水平,建立学习型社会组织,规范我学会工学习培训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学习培训由秘书处具体管理。 第三条 员工学习培训分为员工自学、内部学习培训、项目专题培训、外送学习培训等类型。 第二章 员工学习基金 第四条 学会设立员工学习基金,鼓励员工根据在中心发展的需要自学、报考相应的资质参加培训班及考试,中心根据发展需要外派员工参加的学习培训。 第五条 员工学习学会分设以下几个子类别,纳入到年度预算安排: (一)员工个人年度学习学会:按照每人 500 元/人·年的标准预算,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实报实销,节余不退,超出后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申请在员工学习基金年度机动预算范围内报销使用。 (二)员工内部培训预算:按照人均 500 元/人·年的标准预算,统筹使用。 (三)员工外送培训预算:按照 1000 元/人·年的标准安排总预算,统筹使用。 员工在本中心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按照比例进行预算及报销,不得超额报销。 第六条 员工学习基金的使用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员工购买与工作相关的学习资料,购买费用在个人预算额度范围内实报实销。 (二)员工参加与工作相关的资格考试,报名费及相关资料费、培训费在资格考试通过后在个人学习基金预算范围内实报实销。 (三)学会外送员工外出参加能力提升相关学习培训的费用,纳入到总预算中执行。 (四)其他经主任办公会确认的有关学习培训的费用支出。 第三章 内部学习培训 第七条 学会根据发展需要,每年应安排不少于 40 小时的内部学习培训时间,其中每周不少于 0.5 小时知识学习时间,每季度不少于 4 小时集中能力培训。 第八条 日常知识学习由员工分别牵头组织进行,每月底报下一个月的学习计划到综合事务部,由综合事务部统一安排学习时间。 第九条 日常知识学习内容应与我学会宗旨相关,可以采取讲座、观影、讨论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见习人员、正式员工在入职后半个月内应统一安排相应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我中心历史、内部管理制度、项目介绍、行业政策及动态分析等各类普及型培训,日常能力培训纳入到机构集中能力培训之中。 第十一条 集中能力培训由学会秘书处统一安排,提前制订详细的培训计划及相关安排,经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项目培训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安排,学会员工根据资助方或合作方的要求,统一参加的项目培训,纳入到本管理办法中管理。 第十三条 员工参加项目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涉及到项目具体执行层面的,一般应安排项目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执行人员参加,涉及到项目协议及战略合作层面的可以由中心负责人参加。 不得安排与项目无关的人员参加项目有关的专题学习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