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2020年12月22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规范本学会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本中心工作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学会须报告的重大事项是指:章程;变更名称、地址;接受捐赠以及本中心的重大活动等。 第二条 上述重大事项应事先报告,由法人或理事会研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施行。 第三条 本学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要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日常性管理事务由秘书处按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将完成情况向法人或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在本学会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刑事案件以及其他重大问题,按章程规定由法人或理事会研究决定,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本制度涉及的重大事项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逐级报告,凡有漏报、错报、故意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2020年12月22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 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学会证书等重要档案资料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学会证书管理工作由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 (二)本学会资质证书 (三)本学会所获荣誉证书 (四)其他相关证书 第四条 证书的保管 (一)所有证书获得后,应登记造册,并保留电子档案。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本学会登记证书正本应悬挂在办公区域明显位置。 (三)除登记证书外的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的证书,应存入保险柜或带有锁的柜子中妥善保管。 (四)学会所获荣誉证书、奖杯,应陈列在荣誉柜中。 (五)学会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获得的资质证书、荣誉证书,应保留电子档,不保留正本,同时将副本保存于个人档案之中。 第五条 证书的使用 (一)所有证书正本、副本的使用,应进行登记造册。 (二)证书正本离开保管地进行使用,应经过主任同意。 (二)证书副本使用时,应加盖本中心鲜章,注明使用用途。 第六条 违规处理 (一)遗失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的证书正本,给予降级处分,并根据造成的损失的实际情况处以500-2000元罚款;遗失第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证书正本,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二)污损证书正本,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200-1000元罚款。 (三)证书正本的使用未做登记、遗失证书副本、证书副本使用中未加盖公章或未登记,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四)其他违规行为,由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本办法经秘书处办公会议通过,于2016年4月22日起实施。

2020年12月22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 员工学习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员工工作水平,建立学习型社会组织,规范我学会工学习培训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学习培训由秘书处具体管理。 第三条  员工学习培训分为员工自学、内部学习培训、项目专题培训、外送学习培训等类型。 第二章 员工学习基金 第四条  学会设立员工学习基金,鼓励员工根据在中心发展的需要自学、报考相应的资质参加培训班及考试,中心根据发展需要外派员工参加的学习培训。 第五条  员工学习学会分设以下几个子类别,纳入到年度预算安排: (一)员工个人年度学习学会:按照每人 500 元/人·年的标准预算,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实报实销,节余不退,超出后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申请在员工学习基金年度机动预算范围内报销使用。 (二)员工内部培训预算:按照人均 500 元/人·年的标准预算,统筹使用。 (三)员工外送培训预算:按照 1000 元/人·年的标准安排总预算,统筹使用。 员工在本中心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按照比例进行预算及报销,不得超额报销。 第六条  员工学习基金的使用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员工购买与工作相关的学习资料,购买费用在个人预算额度范围内实报实销。 (二)员工参加与工作相关的资格考试,报名费及相关资料费、培训费在资格考试通过后在个人学习基金预算范围内实报实销。 (三)学会外送员工外出参加能力提升相关学习培训的费用,纳入到总预算中执行。 (四)其他经主任办公会确认的有关学习培训的费用支出。 第三章 内部学习培训 第七条  学会根据发展需要,每年应安排不少于 40 小时的内部学习培训时间,其中每周不少于 0.5 小时知识学习时间,每季度不少于 4 小时集中能力培训。 第八条  日常知识学习由员工分别牵头组织进行,每月底报下一个月的学习计划到综合事务部,由综合事务部统一安排学习时间。 第九条  日常知识学习内容应与我学会宗旨相关,可以采取讲座、观影、讨论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见习人员、正式员工在入职后半个月内应统一安排相应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我中心历史、内部管理制度、项目介绍、行业政策及动态分析等各类普及型培训,日常能力培训纳入到机构集中能力培训之中。 第十一条  集中能力培训由学会秘书处统一安排,提前制订详细的培训计划及相关安排,经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项目培训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安排,学会员工根据资助方或合作方的要求,统一参加的项目培训,纳入到本管理办法中管理。 第十三条  员工参加项目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涉及到项目具体执行层面的,一般应安排项目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执行人员参加,涉及到项目协议及战略合作层面的可以由中心负责人参加。 不得安排与项目无关的人员参加项目有关的专题学习培训。 […]

2020年12月22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 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学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民办非企业中心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学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人是本学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办公室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办公室对文件负责审核,报法人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四条 以“黑环保教育自然发”、“黑环保教育函”等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学会法人签发。 第五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六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行文呈批表》 第七条 各级中心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八条 办公室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法人阅批。 第九条 每年本学会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条 本学会的印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二条 学会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由本基金会法人或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十三条 本学会财务专用章由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学会办公场所。 第十五条 本学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法人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2020年12月22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 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行为,提升社会组织公开度、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本学会规范运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会信息公开由秘书长牵头,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三条 学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同时优先选择本中心官方网站、微信、微博、工作简报、公告栏及与工作人员、服务对象、捐赠人约定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学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经核准的章程、内部机构设置情况、负责人、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年检报告、审计报告、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总结、业务活动开展情况、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具体内容由执行机构根据上级要求及中心实际拟定。 第五条 学会信息公开应当保证公开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信息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故意遗漏。 第六条 学会登记证书(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书)正本应在办公场所悬挂公开。 第七条 学会有偿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等应进行公开并对外承诺。 第八条 党支部和团委的基本信息应在办公场所上墙公开;开展的活动等相关信息应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九条 本学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的情况,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有条件时,除按上述规定外,还可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等媒介上,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的内容。

2020年12月22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学会公益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提高实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项目是指本学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具有公益特色的各类活动,主要包括: (一)本学会自主开展的项目; (二)本学会与政府、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单位合作开展的项目; (三)按照捐赠人意愿开展的公益项目; (四)政府职能转移委托的项目。 第三条 本学会组织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由公益项目部负责实施、管理与监督。 公益项目部可以根据项目实施需要设立项目组。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工作须遵循“择优论证、公正合理、激励创新”的原则,执行必要的回避和保密等有关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本学会开展公益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及本学会有关财务制度。 第六条 各类公益项目的管理可依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项目策划与申请 第七条 公益项目立项前,均需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策划书,并按规定程序申请立项,由秘书处办公会议决定。 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策划书的编制内容包括:前期调研情况、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内容、项目团队、项目预算、社会效益预测、时间进度和宣传公关计划等。 第八条 项目团队中,项目负责人应由项目官员及以上职级的专职工作人员担任。 经秘书处办公会议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兼职人员担任或特聘项目负责人,但须由项目官员及以上职级人员担任项目督导。 第九条 公益项目部对项目立项资料进行初审,并可召开专题研讨会进行讨论,初审内容包括: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人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二)所申请的项目是否属于本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项目预算、资金运作和效益评估是否符合本学会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由公益项目部将初审意见随同修改后的有关立项资料报秘书处办公会议审批立项。 第三章   审批立项 第十一条 凡组织重大公益活动的项目需报理事会审议批准。一般项目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审查批准。 根据需要,也可在审批前委托专家小组评估或组建项目评估团队评估。 第十二条 属于理事会议审批的项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属于理事会授权主任审批的项目由秘书处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单个项目超过50万元,全国性或跨区域的大型公益活动经理事会议审议同意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以中介服务形式合作的项目须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批同意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按照捐赠人意愿开展的项目,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查同意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程序审批立项的项目及其有关合同,综合事务部均须纳入预算内管理,并对项目的收入、支出及支付方式按预算及财务规定严格执行。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核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组织阶段性绩效评估等。 第十八条 由本学会批准立项的公益项目均须指定项目负责人,实行项目负责制。大型公益活动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已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实施条件的落实;并依照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协助公益项目部实施项目检查;定期汇报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等。 第二十条 项目参与单位及个人均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泄露或剽窃项目策划与实施方案; (二)不得泄露相关专家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三)不得泄露项目中保密信息。 第五章  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益项目部应会同秘书处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相关承办单位就项目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项目在申请拨款或借款前,项目负责人须向公益项目部提交阶段性或完成项目后的绩效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益项目部会秘书处审查无误后,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拨款。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口头提醒、书面警告、降级、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已拨经费、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乃至法律手段等处理措施: (一)弄虚作假、违背社会公德、违反法律法规及侵害国家、社会、公众及本基金会利益;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按预定方案开展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本基金会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项目预算及本学会财务规定,或发生其他违反本学会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本基金会监事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除年度审计外,符合以下情况的应进行专项审计,由中心邀请第三方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

2020年12月22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 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物资管理工作,加强机构物资的购买、使用和报废管理,坚持物资资源使用效益最大化、物尽其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物资管理必须遵循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杜绝浪费的原则。 第三条 物资包括固定资产、实物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一)固定资产为单价 2000 元以上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物资。 (二)实物资产是指低于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其他物资。 (三)低值易耗品是指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其他物资。 第四条 物资管理由综合事务部负责。 第二章  物资采购 第五条 物资实行计划购买、定额供应,在购买过程中需遵循按需采购、价格合理、经济实惠、避免浪费、“货比三家”的原则。 第六条 物资采购应履行如下审核程序: (一)需要采购物品的部门或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向秘书处提出物资采购申请,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初步审核后,需求物资是否为必须采购物品。确定为必须采购物品的,向秘书长提出采购建议会签《物资采购申请单》。 (二)固定资产采购经秘书长批准后,由秘书处进行采购。单价超过 5000 元或单批超过 10000 元的固定资产采购,需报理事长后进行采购。 (三)实物资产采购经秘书长批准后,由秘书处统一进行采购。 (四)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由办公室根据库存评估后统一采购。项目中所需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秘书处查库存提出应从仓库调货或采购的意见,确定需要采购后方可自行或由综合事务部统一采购。 第七条 物资采购单品单价超过 2000元、单品单次总价超过 5000元的,须进行货比三家原则,并将比价记录附在采购后。 第八条 物资采购方式为线上采购、线下采购。 (一)线上使用“京东商城”采购时,部门或项目需要自行采购的,在机构京东账户上提交订单超过5000时选择“公司转账”,然后由办公室统一在线进行付款;需要在“淘宝”“天猫”平台采购的,自行支付或由秘书处统一支付;如经过比价后,其他电商平台价格更低,购买物资需自行支付。 (二)线下采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定点采购和零散采购方式。定点采购为向签署供货协议的供货商按照协议价格直接进行采购的行为,零散采购为向不确定的供货商进行采购的行为。秘书处应建立并及时更新定点采购单位名单。 第三章  仓库管理 第九条 秘书处应建立物资入库、出库明细账,随时掌握仓库库存物资,避免物资重复购买和过期浪费。 第十条 凡购买的物资一律严格履行入库手续。凡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不能发放使用,相关费用及票据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所有购买、捐赠的物资均须填写《物资入库登记表》进行入库登记并纳入相应的物资类型进行管理,自行采购的及时将《物资入库登记表》提交至秘书处登记管理。批量采购的用于活动办公用品、活动发放物资应作为存货入库。 如有收货单、采购明细等原始单据,应复印作为附件随《物资入库登记表》保管,原件随报销单进行报销。 第十二条 仓库管理应把好质量关,对数量不符、质量低劣的物资,应拒绝验收入库。 第十三条 物资的领用须在《物资领用登记表》上登记,用于物资去向查询,并及时更新库存数量。 第十四条 除按常规领用的低值易耗品物资外,固定资产、实物资产未经主任批准不得随意发放。用于活动中发放的礼品,应根据项目活动计划及预算经综合事务部审核后领用,并以使用存货的方式做好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 办公用品、耗材用品发放,登记领取。非正常损坏或保管不善而丢失,应予赔偿。 第十六条 […]

2020年12月22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 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票据管理法规和我学会《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为加强票据管理,提高票据规范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学会票据包括以下几类: (一)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等 (二)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三)捐赠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四)普通三联收据 第三条 本学会在开展与票据相关的各项业务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秘书处为票据的管理部门。由出纳负责票据的领购、保管、使用。 第五条 票据购买时由出纳通过系统提交“票据领购”申请,写明购买票据的种类、数量、原因、费用等,经负责人审核后才能购买。购买票据时应该注意票据需求量、使用量、购买成本费用等。 领购时,出纳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损毁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领购机关处理。 第六条 票据购入后由出纳向会计提交票据和清单,会计依据清点票据票号及数量后填写票据登记簿。票据登记簿应按照票据种类分别建立领购、使用登记表。票据要妥善保管,票据应保管于中心保险柜中,并与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其他财务印章分开保管。 第七条 出纳在开具票据时应建立票据使用情况登记台账,逐一填写领用时间、种类、份数、迄止编号、收票单位/个人、用途、领用人姓名以及会计确认签字。 根据工作需要领用成本的普通三联收据时,应由领用人按本做号码登记,同时每月底向综合事务部提交“记账联”记账,并补录入票据使用情况登记台账,用完后应将成本的存根交回综合事务部存档。 第八条 开具支票应加盖财务专用章后提交秘书长审核并加盖法人名章,开具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捐赠票据、三联收据应加盖财务专用章。 除三联收据外空白票据不得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禁止携带已签章的空白票据外出,特殊情况下确须带出,应报秘书长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要严格控制票据领用,票据登记要做到日清月结,秘书处每周核对一次票据,每月清理一次票据并填报票据领用月度报表。 第十条 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登记簿应当保管五年,保管期满经秘书处及财税机关查验后可以销毁,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未使用的票据,在财税部门更换票据样式及其他格式时,应按照要求进行核销。 第十一条 票据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接内容包括未用票据、已用票据存根、票据登记簿等相关材料。必要时应对票据管理状态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票据作废时要在票据登记表上说明,并在作废票据上面加盖作废章。遇到被盗、遗失的情况要及时报案并挂失,减少和避免损失。 第十三条 票据的使用必须按照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跳号空号,不得拆本使用。 第十四条 票据开具要求机打的必须使用专用打印机打印,未做要求的一般采取手写,开具时按正楷字填写,字迹要清晰。 第十五条 票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错误,不得撕毁票据,必须保持票据完整,并加盖作废章。 第十六条 票据在使用完后,应该在封面写明票据开具金额,作废票据号,并将存根秘书处保管。 第十七条 按规定使用票据。不得出借、转让、买卖、代开、伪造票据。 第十八条 接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推诿、拒绝和隐瞒。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2020年12月22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 民主议事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学会的民主管理,保障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中心整体效率,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会建立月度工作例会制度,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月度工作会议(员工大会),所有正式员工有权参加会议,并在会议上提出意见和建议。遇以下事项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员工代表出席并多数同意后方能实施: (一)员工考核目标及激励办法; (二)工作计划总结; (三)假期设置; (四)其他涉及员工重大利益的事项。 三、学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但重要事项由主任召集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实行民主决策。 (一)秘书处会议常设正式成员包括秘书长、副秘书长、项目官员及综合事务主管。 (二)根据秘书处办公会议实际讨论内容,可以邀请相关部门主管及员工参加。 (三)涉及见习人员转正的秘书处办公会议应邀请见习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带教人参加。 四、在秘书处设立员工联络处,员工日常工作、生活上的问题,可以向综合事务部反映,根据实际情况协调解决;在组织发展上的意见建议,提交办公会议或员工大会、理事会讨论审议。 五、加强议事会议民主决策过程。 (一)议事会议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员工意见,然后在会上集体讨论研究,作出决议。 (二)议事会议讨论时,每个参会代表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又要做到不作无原则的争论,不作无根据的发言,不武断地否定别人的意见。 (三)讨论议题进入决策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如对讨论的重大议题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应暂缓作出决议,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意见取得一致后再另作决议。 (四)所有员工应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泄露会议机密。 (五)每次议事会议都要有会议记录。 六、全体员工必须坚决执行议事会议作出的决议,个人若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无权否决或修改;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围绕集体作出的决议,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不得推诿、拖拉;要及时掌握集体决议实施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020年12月22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 秘书处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国家的相关要求,根据《民主议事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对秘书处办公会议进行规范。 第二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是学会日常管理的最高议事会议,会议决议应作为基金会运作的规范和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完善纳入日常管理制度。 第三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由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中层管理人员及一般职工可列席会议。 第四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2 次,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召开。 第五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并检查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二)拟订、修改中心日常管理制度; (三)审议中心年度或阶段性业务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并负责检查完成情况; (四)聘任或解聘内设部门负责人,决定职工录用、转正、晋级、调岗等事项; (五)审议年度收支计划及任务、职工薪酬福利标准等事项; (六)决定除理事会审议的重大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的立项、结项、中止等事项; (七)审议中心日常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情。 第六条 以下内容应由秘书处办公会议通过后提请理事会审议。 (一)《章程修订案(草案)》; (二)中心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三)聘任或解聘本基金会项目、财务负责人等人选; 第七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民主议事制度》制定,除执行理事会决议、根据工作计划安排督促工作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应有参会人员一半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八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议题、议程,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确定,各部门及职工可以向秘书处提交议题纳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按照议程讨论各议题,与会人员应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紧扣主题明确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重要决定形成文件,并报送理事会。 第十一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决议根据分工由责任部门组织实施,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秘书处负责督查。对执行中存在困难的,要及时反馈,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予以拖延或顶办。 第十二条 会议决议在未公布前,参会人员不外传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