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2020年12月22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 理事会会议制度

一、会议制度 根据理事会实际情况,理事会会议为全体会议。具体要求如下: 1.会议由全体理事和监事组成,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2.会议每年举行两次,由理事长召集,主任主持。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3.会议须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理事一半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4.会议的议题、议程,由理事长确定。 二、理事会全体会议议事范围 1.修改章程; 2.业务活动计划; 3.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5.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6.罢免、增补理事; 7.内部机构的设置;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三、议事规则 1.理事会全体会议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范围确定议题,并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2.会议要按确定的议题进行,并讲求效率。与会人员应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紧扣主题明确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3.理事会全体会议实行民主协商,集中决策。 4.会议由学会行政主管记录,并编写会议纪要,就决议事项形成理事会决议,并经理事长签发。年末,要一并整理编册存档。 5.会议成员不得无故缺席,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理事长请假,会议记录中要注明缺席原因。 6.理事会全体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四、决议的执行及纪律 1.决议形成后,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 2.对会议决议,环境保护教育学会秘书处要无条件服从,并要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对决议的不同意见或执行中的困难,要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或积极设法解决,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予以拖延或顶办。 3.对会议决议,在未经批准实施公布前,与会同志要严守机密,不得泄露。

2020年12月22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 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学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本学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学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本学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三条 本学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四条 职工应聘本基金会职位时,须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五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本学会。 本基金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六条 本学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七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本基金会公章方能生效。 第八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九条 本学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十条 本学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本学会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本学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学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基金会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基金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基金会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本学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中心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本中心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学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基金会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实行8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综合计时、弹性工作制。 第十五条 本学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本基金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九条 本学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

2020年12月22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 见习生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及重庆市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业见习工作,培养公益事业人才,结合我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学会参加就业见习的所有人员。 二、见习基地管理权限 (一)责任部门 就业见习工作纳入我学会人力资源管理范畴,由分管人力资源管理的秘书处统筹管理我基金会的就业见习工作。 (二)主要职责 1.制定完善就业见习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就业见习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开展就业见习活动; 2.负责见习岗位设置、见习人员招募、培训、考核评估、档案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3.与市人社局、人才交流中心沟通协调,申报就业见习补贴资金; 4.其他与见习基地有关的相关工作。 三、见习人员招募 (一)招募对象 1.离校一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2.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 3.离校一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 (二)见习期 见习人员见习期一般为 3-6 个月,最低不少于 1 个月,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纳入见习基地管理。 1.硕士研究生毕业 1 年内,见习期至少为 2 个月; 2.硕士研究生在读,见习期一般为 3 个月以上(含); 3.本(专)科生毕业 1 年内,见习期至少为 3 个月; 4.本(专)科生在读,见习期一般为 4-6 个月; 5.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见习期一般为 4-6 个月。 (三)招募程序 1.见习岗位设置:由各部门、项目组根据工作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上向秘书处申报岗位需求(职责、要求),或根据学会人才梯队管理需要,由综合事务部初步汇总审核后提交秘书长审核后确定见习岗位招募需求,并由秘书处确定招募见习岗位及职责; 2.信息发布: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相关平台,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以及中国发展简报、NGOCN、共益巷等各类公益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或通过高校人才招聘会等渠道进行招募。 3.见习报名:符合见习条件,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持身份证、毕业证(毕业学年在校生提供学生证或在校就读证明)到我中心综合事务部报名,并填写简历;或通过网络发送简历到我学会办公邮箱。 4.面试:秘书处对报名信息审核后,定期安排见习申请者进行面试。一般面试由秘书处主持实施,基金会负责人参加,需求部门及相关项目负责人参与,对见习申请者进行全方位评估考核。 5.确定见习名单:一般在面试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见习人员名单,由秘书处通知上岗见习。 四、见习协议的签署 (一)签署协议 1.达成见习意向后,我学会应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保险。 2.我中心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书》(一式三份)及相关附加协议。签署就业见习协议时应填写求职登记表,并提交如下材料纸质版(一式贰份)及电子版: (1)标准登记照片 2 张及电子版(1M 以上); […]

2020年12月22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 监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学会治理结构,保障学会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学会设监事一至三名,如果监事超过一人,则选出其中一人为监事召集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同为5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和协商聘请;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由监事负责每年邀请专业机构对基金会进行审计,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六)根据《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六条  监事的义务: (一)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第七条  本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永续自然资源保护公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2020年12月22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 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学会的财务管理,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政政策,结合本学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学会财务报销包括在日常管理、业务活动中进行借款、对产生的支出进行报销等行为。 第二章 借款 第三章 第三条 根据下列需要,在支出前可以向学会提出借款: (一)采购实物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财产物资; (二)项目活动预算内支出; (三)出差。 第四条 所有借款必须提前 1 个工作日提交借款申请且经秘书长审批后方可进行借款。 第五条 单次借款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预算金额,且不得高于借款人两个月工资总额。 第六条 借款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通过审批流程提交借款申请,提交上级主管审核。 (二)不同类型的借款,采取不同的审核流程: 1.购置固定资产根据秘书处办公会议决议,直接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 2.购置实物资产由秘书处提交采购计划,直接报财务负责人审核; 3.项目活动款借款及项目活动物资采购类实物资产购置由项目(活动)负责人复核后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 4.因公出差借款根据出差安排计划直接报财务负责人审核; (三)经审核后,借款人按照规定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字迹清晰)等基本信息。按照审批流程签字审批后到秘书处办理领款手续。 出纳应在借款单上注明借款方式,一般超过 1000 元的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拨付。 第七条 借款人借款后必须在审批的还款期限内及时报销并还款(冲抵)。在尚有借款未结清前,不得进行第二次借款。 第八条 借款人结清借款时,出纳应在借款单上注明结清时间等信息。对于逾期未还款项(或未进行报销),财务人员应每周催促两次,经过财务人员催促三次仍未还款的,从该员工工资中直接扣回,直至其归还借款,再补发扣回的工资,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本人承担。 第四章 原始票据的索取与整理 第八条 日常费用主要包括电话费、交通费、办公费、低值易耗品及备品、业务招待费等。各项费用的累计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额度。 第九条 经手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合法票据应当客观真实、正式合法。 (一)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应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监制”的发票监制章和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 (二)财政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非税收入票据等)应有财政监制章和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邮政、银行、铁路、报社系统的各类带印戳的收据、支付证明单等。 第十条  采购物资支出金额单次超过 2000 元时,一般应进行比价,确定采购对象后,签订采购协议或附电商采购清单。 第十一条  发放劳务费、补贴、奖金等等,应编制领款清单注明受款人姓名、领取标准、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超过 300 元/人次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此作为报销依据。超过 1000 元的一般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劳务费应按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领款清单由受款者亲自签名(或按手印),原则上不得代领。如受款者确实无法自行领取,需由别人代领的,受款者必须亲自向财务人员说明情况。 […]

2020年12月22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 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学会资料、文件保管程序,保护中心的知识产权和保证各种资料的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保密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本学会在业务活动开展及内部管理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基金会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实物、文字、图纸、图片、光盘、声、像等资料。 三、秘书处负责学会各类档案、资料的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学会的档案管理办法、档案分类管理目录; (二)统一管理本基金会的所有档案; (三)指导本学会所有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移交归档等工作; (四)负责收集、整理、分类、保管、鉴定本学会档案及有关资料,组织实施对无存档价值和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文件、资料的鉴定、销毁工作; (五)定期检查入库档案,做好防火、防潮、防高温、防虫、防盗等工作,确保档案存放安全;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切实保护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保障本中心的核心机密不散失、不泄密。 四、学会文件资料归档责任部门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各部门对本部门归档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移交至综合事务部归档。 (一)归档的文件和资料必须是定稿后的正式印本及必要的文件原稿、装订好的原始记录。合同要存正本,学会文件及外部文件应归档原件或电子版打印件,除正本档案外其他地方存档时使用复印件外,一般不存复印件。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同存时,应保持一致。 (二)归档的文件和资料要求质量优良,图样清晰,字迹工整,装订整齐美观,禁用字迹不牢固的工具书写。 (三)对光盘、声像、照片等资料,归档时要有保护措施,包装良好,封面书写标题及编号,无涂改。 (四)凡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实物等,各部门或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时归档。因归档不及时造成资料损坏或丢失,给中心利益造成损害的,有关部门和个人须承担责任。 (五)归档文件应完整、准确、系统,反映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符合文件形成的规律。反映同一内容的不同载体和形式的文件材料应一并归档。 (六)归档文件和资料如有保密要求和查阅限制的,由归档部门与综合事务部拟定保密级别和限制查阅使用范围。 五、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进行归档。 (一)项目在执行结束后一个月内归档,持续周期超过半年的,可以分阶段分期归档。 (二)一般单次服务活动在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归档。 (三)课题研究、课程研发的资料在课题鉴定后一个月内归档,也可分阶段分期归档。 (四)各类管理文件每一年年末归档一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月或每个季度归档一次。 (五)其余各类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和资料应及时归档。 六、各类档案在归档前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并装订成册。归档时要作《文件和资料归档登记表》,存入档案封皮后首页,经综合事务部和归档部门双方当面清点签字后备查。对不完整、不准确或不符合存档要求的各类档案,综合事务部有权要求归档部门完善达到要求后再办理归档手续。同一项目的多册成套资料在归档时要有资料详细目录,并按要求提供《项目资料存档清单》。 秘书处应建立归档台账。 七、秘书处定期编制并更新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会决策和内部管理的各种记录、文件、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行业相关信息,品牌传播和社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等。 (二)财务管理中形成的各种账册、报表、凭证和文件。 (三)业务活动开展中的项目合同、协议,以及项目活动管理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四)学会发展相关的各种计划、统计报表和计划管理、统计分析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五)学会工作人员、见习人员、实习人员等工作岗位职责、劳动报酬、福利、劳动保护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六)物资管理中采购、库存保管、物资调拨、盘点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七)学会基本资料及其他与中心内部管理、业务活动相关的各种文件材料。 (八)学会员工培训、参加的各类会议及对外交流合作的相关文件材料。 八、档案资料的保管 (一)秘书处接收档案必须认真验收,并在《文件和资料归档登记表》中签字后与移交部门(人)办理移交手续。《文件和资料归档登记表》一式二份,档案中保存一份,“档案管理”档案盒中保存一份,并在每一年初对上一年所有《文件和资料归档登记表》建立统一台账; (二) 存放档案必须有专用柜,排架方法要科学和便于查找; (三)底图除修改、送晒外,不得外借; (四)存放胶皮、照片要有特制的密封盒,并注明与相关档案的互见号; (五)要定期进行库存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对破损档案及时修复。 (六)健全借阅审批、登记制度,严防文件资料损坏、丢失。未经许可不得复制、使用保密档案。 九、文件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 十、档案资料的使用 (一)学会档案等级的划分根据档案文件的性质、重要性、档案类型及常用程度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普通文件四个等级,具体分类等级由主任办公会议制定保密管理办法确定。 绝密档案仅限于理事会、秘书处办公会议成员查阅。 机密档案仅限于理事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以上工作人员查阅。 秘密档案仅限于学会全职工作人员、全职见习工作人员查阅。 普通档案属于可以直接公开的文件,均可查阅。 (二)涉密档案有严格的查阅限制,其复制和借阅需经过审批。绝密档案需经过秘书处公会议审批后到综合事务部借阅,不得复制、外借;机密档案可以经过秘书长审批后到秘书处借阅,一般不得复制、外借;秘密档案可以经过秘书处直接审批借阅、复制,外借周期一般不少过三天;普通档案可以直接申请查阅、复制、借用。 (三)查阅档案资料,需执行档案资料保密规定,并做查阅登记。本学会工作人员可查阅本职工作范围的档案资料;如要查阅非本职工作的档案资料,需经档案归档部门负责人同意,秘书处批准;学会外部人员查阅档案资料,需经学会接待部门负责人申请,秘书长批准后,由专人陪同查阅,不得复制、借出。 (四)档案资料的借阅和复制按档案保密规定执行。借阅档案资料应在综合事务部做借阅登记,对有保密要求的档案资料要有相关负责人批准的《文件资料借阅/领用申请单》。以光盘、软盘为介质的文件资料不外借。 (五)借阅档案不得超过一个月;借用管理文件不得超过两周;借用非本部门档案不得超过一周。借阅期满后,如需继续借用时,可持所借档案到秘书处办理续借手续,仅限续借一次。对逾期不还,经催促仍拖延者,除停止其借阅权利外,还将向其所在部门通报。 (六)对借阅的档案,要保持完整清洁,严禁私自拆卷、勾画、涂改、撕页、照相。借出的档案要严格保管,不准转借他人,对将档案丢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七)凡员工调离前,应清还从秘书处借阅的档案资料,由秘书处在调离手续单上签字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脱产学习或外借工作半年以上的员工,在离开学会前也必须清还所借档案。 十一、文件和资料的更改、销毁 (一)已归档的非技术文件和资料如需更改,由原归档部门持经秘书长审核同意的《文件和资料更改申请》到综合事务部填写《文件和资料更改登记表》,此登记表、更改申请与文件共同存放,以备查询。 […]

2020年12月22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 办公室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创造一个舒适、优美、整洁的工作环境,树立机构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办公室卫生管理协调部门为秘书处,并承担清洁卫生质量检查工作。 第三条  办公室卫生范围包括各房间地面、办公桌面、墙壁、书架、档案柜等室内卫生及电脑、微波炉、冰箱、图书资料、办公文具等物品清洁卫生。 第四条  办公室卫生清洁责任分为个人区域与公共区域两类,实行责任分区管理。 个人区域包括独立办公房间地面、个人办公桌及桌面物品,由相应人员负责日常清洁卫生。 公共区域包括进出门通道、阅览室、卫生间等公共区域及相关物品,综合事务部办公室、阅览室、门厅由综合事务部负责,客厅、卫生间由项目部负责。 第五条  办公室清洁卫生基本要求: (一)保持地面清洁无明显痕迹,包括纸屑、积灰、水渍等,保持地垫清洁、干燥; (二)桌面无积灰,物品应整齐、合理、有序地摆放; (三)垃圾桶装满时应及时倾倒,垃圾桶内不得保留容易发酵、有异味的物品; (四)保持办公室空调、电脑、冰箱等电器表面无杂质,无积灰; (五)阅览室书架及办公桌上图书资料无积灰; (六)办公室内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扔垃圾,公共区域不得吸烟、酗酒。 (七)办公桌上除放置办公文件、材料及必要物品外,不乱堆其他东西,个人物品应放入抽屉。 (八)在办公室就餐时应保持就餐区域干净卫生,一次性餐具应扔入楼道垃圾桶内,使用微波炉的应及时清理微波炉内食物杂质。 (九)使用打印机打印、复印所产生的错误报告或废纸,须放到指定的地方,单面打印纸张可做草稿纸二次使用。 (十)办公室墙面证书、荣誉奖牌、装饰品、宣传板以及窗户玻璃等表面干净整洁,无积尘。 第六条  每周星期五或长假前应进行大扫除,大扫除由在岗工作人员全部参与。有工作人员在办公室居住时,清洁卫生工作由该工作人员负责。 第七条  秘书处不定时进行卫生检查,如遇不合格的,可责令限时进行整改。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0年12月22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 办公电脑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提高工作质量,提高自动化办公效率,便于办公电脑的保管、使用和调配,结合学会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办公电脑包括学会统一购置的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以下统称“公用电脑”),以及符合要求的自购笔记本电脑(以下统称“自购电脑”)。 本办法规定的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工作人员、见习工作人员,不含兼职人员、短期实习人员及志愿者。 第二章 公用电脑的采购、领用 第三条 以下情况可以提出申请采购需求: (一)已配置的公用电脑因故障率较高、无法正常使用时; (二)新组建部门或驻外工作站点根据部门、站点的设置,及资料搜集、整理、存贮需要购置时; (三)新立项项目有电脑需求且有相应的预算; (四)综合事务部资料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有电脑需求; (五)工作人员使用自购电脑出现严重问题已无法保证工作正常开展,需要使用公用电脑但无闲置公用电脑时; (六)其他必要的情况下。 第四条 统一采购电脑设备一般以台式电脑、笔记本。 第五条 申请采购电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 (一)申请:需求方(部门、项目、个人)提出需求; (二)评估:综合事务部对电脑进行合理调配,充分发挥其工作效能,不得闲置不用,对不具备个人购买条件或因故无法购置的要适当优先调配。确因现有电脑无法满足需求,提交采购申请; (三)审核:由秘书长进行审核; 第六条 公用电脑采购由综合事务部统一进行,应执行固定资产采购要求,对三家以上供货单位进行询价,提出询价报告,经主任审核后进行采购。采购中应签订采购协议,并通过银行拨付采购款。 第七条 工作人员新入职时可以自由选择使用中心配备的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或自购电脑进行办公。 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平面设计等岗位必须选择台式电脑,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同时申请使用笔记本电脑。 第八条 工作人员领用公用电脑前要填写《领用办公用电脑登记表》,交秘书处审核申领。 第三章 自购电脑管理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工作人员自购电脑用于办公。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即可申请自购电脑办公: (一)配置的电脑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二)未配置办公电脑; (三)经常出差或电脑使用地点不稳定,办公地点流动性较大; 第四章 数据管理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中心所有电脑数据的保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处授权项目管理部、驻外站点分别负责相应数据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所有电脑数据由本人整理并按月提交到上级主管确认最终版本,按照部门、站点、项目进行数据汇总,建立数据目录,与数据一并上报综合事务部,并按部门进行数据备份。 非重要的过程文件、草稿应及时进行清理。 第十三条 各项目结束后,该项目数据档案应进行系统整理后进行归档,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打印装订存档。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变动调离或离职时的工作交接,应对电脑数据进行交接并经主管上级领导签字确认,以确保数据的完整、安全。 数据交接内容由各部门根据部门、项目工作自行确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方案、数据清单、报表及声影像资料等。 第十五条 办公电脑须按照中心的要求进行标准化和统一管理,数据视为中心数据,基金会有权核查和处理,工作人员不得将笔记本电脑上的涉密数据、文档泄露。 第十六条 […]

2020年12月14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英文名称是Environmental Education Society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缩写EESH。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黑龙江省各大学、科研院所和保护区的环境保护教育工作者、生态科普、环境保护从业者和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环境保护、环境教育、环境公益宣传为主要方式,开展和促进黑龙江环境保护教育工作的交流和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保护环境的教育和宣传工作,引导公众关注身边环境,参与环境保护行动,营造绿色社区、绿色校园和绿色单位。 (二)宣传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引导社区公众、在校学生和广大企事业单位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三)开展生态环境调查,了解目前环境现状,进而开展及推动本地环境状况改善、物种保育等工作。 (四)依法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环保组织的合作交流,举办环保教育方面的座谈、研讨和培训。 (五)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环境保护教育工作相关的从业者和爱好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

2020年12月14日

2015年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工作总结与工作计划

主要工作成绩 (一)机构内部建设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自4月13日成立以来,积极相应省科协与省民政厅的各种号召与指导,进行机构的筹备、未来发展方向的制定、理事会的组建以及章程草案的修改等内部建设工作,2015年9月12日召开机构未来发展规划会议,制定了机构未来的发展方向。并于2015年9月19日召开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学会章程。机构财务工作人员参加了由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主办的“社会组织财务工作人员培训班”进行了相关的财务培训,完善了机构内部的财务制度,并于10月末向地税提交了2015年非营利社会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 主要活动 2015年学会主要工作为:环境教育研究、大马哈鱼保护示范项目。 环境教育研究方面:机构工作团队咨询了环境、生态、保护教育等方面专家顾问,并与天下溪、环友科技等国内环保机构筹备大马哈鱼乡土教材以及制作大马哈鱼相关手绘。 大马哈鱼保护示范项目:主要进行了前期的一些实地调研以及经验学习。在今年10月的禁渔期,我们与抚远县政府合作,推动禁渔期禁止渔船捕捞以及大马哈鱼鱼卵的增殖放流工作。 制作完成环境信息公开指南,该指南介绍了申请环境信息公开的几种主要方式、污染举报的方式方法以及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为广大公众进行环境信息公开提供帮助。 二、典型事例 大马哈鱼保护示范项目 学会作为大马哈鱼保护项目的发起机构之一,一直以来持续关注大马哈鱼的动态,并进行实地调研以及大马哈鱼相关知识、经验的学习。在今年10月的禁渔期,机构的工作人员前往抚远县参与禁渔期相关工作。我们与抚远县政府合作,在今年的禁渔期,只有3只小船在江面进行样本采集,渔船禁止捕捞。并和抚远县当地放流站合作增值放流大约100万枚大马哈鱼鱼卵。新华社就此次禁渔期进行了报道。http://news.xinhuanet.com/2015-10/03/c_1116735598.htm 经验体会 学会刚刚成立不久,有很多方面我们都需要加强与改进,学会现如今能够很好的开展各项工作,这与筹备初期各位领导的关心与支持是分不开的,同时也希望省科协的各位领导在日后给予我们更多的指导与建议。今年的开展的各项活动中,我们学会了在工作中稳扎稳打,踏踏实实做事。只有拥有坚实的基础,才能更好的开展后续的工作。2015年我们主要进行了一些学习以及制度上的完善,2016年学会工作步入正轨后我们将更加深入研究如何更好的环境保护教育工作,并在大马哈鱼保护示范项目上落实研究成果。 存在问题 学会成立之初,需要我们一边探索一边改进。让机构制度逐渐完善,向专业化、本土化、特色化发展。未来的工作中,我们也会不断的和国内同类机构、省内其他学会团体交流、学习,探索出一条属于本机构的方式、方法。 五、2016年工作计划 (一)环境教育方向 1月初,将与东北林业大学联合开展鹤类等珍稀保护鸟类的知识讲座。 6月,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就环境教育方向召开座谈会,共同探讨现如今环境的各种问题以及相关环境保护、治理上的知识与经验。 6月-12月与各高校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共同研发创新环境教育模式以及编写环境教育相关教材。 2月初进行活动相关筹备,4月在某小区开展绿色生活倡导活动,计划每2周开展一期,带领广大民众了解绿色生活方式,践行绿色生活,并共同完成小区手绘绿地图。 (二)大马哈鱼保护方向     2016年计划与天下溪、环友科技等机构共同完成大马哈鱼的乡土教材并配套公众宣传教育和倡导工作。 5月-9月完成繁育技术、设备使用等相关培训。 6月召集生态、动植物保护的科研专家及环保组织考察并就大马哈鱼生态环境提出建议或方案。 10月-11月与黑龙江水产所、中科院长春地理所等单位合作完成黑龙江、图们江流域大马哈鱼资源量及分布初步调查,重点关注黑龙江支流呼玛河冷水鱼保护区大马哈鱼产卵场状况及抚远县大马哈鱼资源量。 (三)机构内部建设 4月中旬,计划召开学会理事会,就学会发展动态与方向进行研讨。 2016年计划向国内知名专家机构交流学习活动,学习优秀的经验与方法,运用到本机构中。 培养团队内部运营能力,增强团队建设,传播宣传工作,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新媒体,配合项目的开展,提高社会公众关注度、扩大公众参与度,培养公众环境意识。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大事记 (2015年12月13日) 2015年9月12日,召开机构未来发展规划会议,邀请相关专家为我们提供专业性知识与建议。 2015年9月19日,召开第一届会员成立大会,选举通过理事会成员以及学会章程。 2015年10月,前往抚远县参与大马哈鱼禁渔期相关工作。http://news.xinhuanet.com/2015-10/03/c_1116735598.htm